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服务 » 规章制度
传媒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大】 【中】 【小】
来源:传媒学院
2018-07-20
浏览:37

传媒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连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上级和学校领导同志参加我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院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学院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院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精神的宣传报道。

(四)学院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以及出台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和学院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服务地方、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对学院网站、出版物,以及微博、微信平台新闻报道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三章 工作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归口总支书记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总支书记任组长,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党总支委员以及综合办、学工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对分团委、学生会、青志协、社团联以及各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配合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予以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 为及时汇集院内新闻信息,学院建立学生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学生通讯员的工作应计入综合考评,学院对业绩突出的通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报道学院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学院师生员工优秀事迹。

(二)认真撰写稿件,及时、定期向校、院两级媒体以及校外媒体报送新闻信息。

(三)负责组织院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学院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程序

第八条 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各通讯员上报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对缺乏真实性或有害的信息,学院一律不予采用。

(二)在各类网站、微博、微信,以及各协会、社团所办刊物刊发学院宣传稿件、有关文件或学院领导讲话,应按以下程序审批报送。

1.学院重大综合性新闻稿件,由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审核;

2.学院专业性新闻稿件由分管院领导初审,经总支书记审核后报送;

3.学院学工新闻稿件由党总支副书记初审,总支书记复审。

第九条 新闻采访制度:

(一)凡采访内容涉及学院事务的,应先报党总支书记或宣传委员批准。

(二)采访学院领导或者向学院领导约稿,需提供采访提纲、稿件主题,报经学院领导同意。

第十条 突发事件报道制度: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总支统一领导,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二)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有利于学院稳定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学院党总支审阅,向学院党委宣传部汇报后方可发表。

(三)对外辟谣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同学校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消息。

第四章 工作评价与奖励

第十一条 如原创型性新闻稿件被学院、学校或校外官方纸介媒体刊发则按如下标准奖励:

(一)在《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每篇奖励1000元,学生综合测评加5分。

(二)在《湖南日报》等省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每篇奖励300元,学生综合测评加3分。

(三)在《永州日报》等市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每篇奖励100元,学生综合测评加1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官方网络媒体上发表的原创性新闻稿件,分别给予每篇500元、100元、50元奖励,学生综合测评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十三条 如果主题相同的新闻稿件同时在不同媒体刊发,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外媒体上刊发有关信息,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的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传媒学院党总支

2017年9月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130号        电话:0746-6382919        传真:0746-6382919
版权所有:湖南科技学院传媒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总访问量:
湘IPC074688888号        网站建设:嘉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