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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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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传媒学院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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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通知》(湘教通[2005] 262号),湖南科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湖南科技学院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2人以及学生代表13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湖南科技学院聘任,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湖南科技学院予以调整。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湖南科技学院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第五条 湖南科技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认为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章程。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所受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 学生应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 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拿出处理意见:

(一)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依法受理的,不得再提起申诉。

学生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其申诉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应当告知申诉处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审查,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终止审查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湖南科技学院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文书格式

样式一: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湘科院受字〔   〕号

______(申诉人姓名):

你于__年__月__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_申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诉条件,本委员会决定予以受理。你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向本委员会查询申诉处理结果。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所在学院、班级: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申诉处理小组,一份归档。

样式二: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不予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湘科院不受字〔   〕号

_____(申诉人姓名):

你于__年__月__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的_______________申诉申请,经审查,本委员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

2.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3.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规定。

4._____________。

你对本通知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所在学院、班级: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归档。

样式三:

湖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湘科院补字〔   〕号

_______(申诉人姓名):

你于__年__月__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的____________申诉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请你按本通知要求于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诉。

受理时间为按本通知要求补齐材料之日。

应补充的申请材料: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湖南省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所在学院、班级: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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