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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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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传媒学院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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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传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院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院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院教代会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和院系的建设和发展建功立业。

第四条 院教代会接受院党总支的指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院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七条 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院党总支、院行政和分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三章 职权

第八条 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一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所作的院行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以及涉及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通过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二次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九条 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院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院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本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院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在人数不很多的情况下,本院教职工均为代表。若需选举代表,一般以系部为单位,按比例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本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院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院教代会工作进行督导的权利。

(四)向本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会议精神,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 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 院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当成立由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院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程序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 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预备会由院分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 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主席团

第十九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 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 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听取和审议院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听取和审议分工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大会提交的有关文件;

(五)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院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起立奏唱国际歌。

第九章 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院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作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院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提案的办理应在院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意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学院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院分工会承担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科技学院传媒学院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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